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——聚焦安装改造修理环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单位(以下简称“施工单位”)许可的鉴定评审工作。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可参照本细则中适用的条款执行。
第三条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、公正、公开、保密的原则,确保评审结论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条 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(以下简称“发证机关”)负责鉴定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。经发证机关核准的鉴定评审机构(以下简称“评审机构”)具体实施鉴定评审。
第二章 评审程序
第五条 申请与受理
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许可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申请书;
(二)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(复印件);
(三)质量保证体系文件(包括质量手册、程序文件、作业指导书等);
(四)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;
(五)适用于所申请项目的安装、改造、修理方案及工艺文件;
(六)主要施工设备、检测仪器及计量器具清单;
(七)自我声明及承诺书;
(八)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,并委托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。
第六条 评审准备
评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项目的特点,组成评审组。评审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评审人员组成,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。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。
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评审前,将评审时间、评审组成员等信息告知申请单位,并取得其确认。
第七条 文件评审
评审组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、施工方案、工艺文件等进行审查,重点审查以下内容:
(一)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覆盖安装、改造、修理全过程,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;
(二)施工方案是否针对具体设备类型和施工特点编制,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风险评估;
(三)工艺文件是否明确施工流程、技术参数、检验要求等;
(四)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配置是否满足规定要求。
第八条 现场评审
现场评审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核对施工单位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;
(二)检查施工设备、检测仪器、计量器具的配备、完好状态及检定/校准情况;
(三)检查材料库、部件库、成品库等仓储条件及管理情况;
(四)检查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,包括材料验收、工序检验、隐蔽工程检查、耐压试验、安全保护装置调试等;
(五)检查焊接、无损检测、理化检验等关键过程的控制情况;
(六)检查不合格品控制、质量事故处理、用户服务等环节;
(七)对申请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考核,确认其具备相应能力;
(八)对安装、改造、修理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,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测。
现场评审应当做好记录,并由评审组成员和申请单位代表签字确认。
第九条 评审结论
评审组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,形成评审结论。评审结论分为“符合条件”、“基本符合条件需整改”、“不符合条件”三种。
对于“基本符合条件需整改”的,评审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,并规定整改期限。整改完成后,评审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。
第十条 评审报告
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规定期限内,向发证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。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(一)评审依据;
(二)评审过程;
(三)申请单位基本情况;
(四)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情况;
(五)现场评审情况;
(六)评审结论及建议;
(七)附件(包括评审记录、整改确认报告等)。
第十—条 审批与发证
发证机关根据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,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。准予许可的,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;不予许可的,书面告知理由。
第三章 监督管理
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评审工作档案,妥善保管评审资料,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。
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抽查,发现评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、违规操作等行为的,依法予以处理。
第十四条 取得许可的施工单位,应当持续符合许可条件,并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。在安装、改造、修理过程中,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,发证机关可依法撤销其许可。
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鉴定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,有权向发证机关举报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安装、改造、修理的具体范围,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。
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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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9 05:10:46